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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场鸟情相关信息通报要求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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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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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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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而2022年1月13日发布的《运输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办法》(AP-140-CA-2022-02)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工作评估报告提供给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两个法规条款要求不同。一个只需要发给驻场单位,一个要发给所有在飞航司。征询过本地监管局意见,需按照鸟防办法将鸟情报告发给在本场运行的所有航司。但实际情况是机场很难联系到航司具体哪个部门或者人员来接收此报告,局方是否应考虑该条款的要求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或者对航司也提出相应的接收鸟情报告的要求,便于机场执行鸟情通报,有效防范鸟击航空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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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感谢报告人对安全的关注。 针对报告反馈的具体建议,收到局方反馈如下: 经核实,2022年4月1日实施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是在《运输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上报修订的版本,存在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运输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另外,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转交航司的方式有很多种,建议可通过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在飞航司飞行员等方式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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