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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随身携带磁化物品说明的建议

 

报告类型:

机场地面人员
 
 
 

事件类型:

危险品与货物运输
 

 

事件经过: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五 其他物品中,关于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物质,未采用例举的方式予以明确,造成一线人员在向旅客解释的时候只能以当事工作人员的理解和认知去作说明,旅客通常不接受工作人员的解释。建议民航局能作一个补充公告或通知或对2016年6号公共修订后发布。
 

 

专家点评: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根据《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说明》,(五)关于附件。《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作为《规则》的附件一、二、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则》规定携带附件所列物品乘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进行处罚。

你所提级的强磁化物,一般可以考虑吸力较大的磁铁等物品,其可能会干扰到航空器的信号接收,对航空器飞行造成影响,在过检时可参考其对金属物品的影响、安检设备的影响来进行判断。参照以往案例,可以通过磁力测试等方式对相关物品进行演示,为旅客进行解释,以便理解。强刺激性物质,可以参考榴莲这类可能会对同行旅客感官带来不适的物品等等,或者其他可能威胁到航空器或旅客等物品。同时,对于无法判明是否能携带上航空器的物品,由于各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政策不尽相同,也可参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解释。对于您提到的补充公告等,如果有合适样例,也欢迎您多参与提供相关素材,以便促进行业有关业务的推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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