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告查询 -> 报告查看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时

 

报告类型:

管理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而《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AC-398-01)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民航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6 个月内完成初始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且应当每 3 年完成复训。 二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复训频次要求不一致,如何理解,机场应以哪个为准执行?
 

 

专家点评:

    

感谢报告人的关注。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该规定中所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不适用。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2. 《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第七条明确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最低要求。企业作为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在符合《民用航空安全培训与考核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定企业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加重加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民航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初始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且应当每3年完成复训。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始安全培训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2学时和64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我要上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