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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落架安全销和警示标志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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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机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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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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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我向SCASS系统报告一个关于起落架安全销上面带着的警示标志条的问题。5月8日晚上,我所负责的分部在保障xxxx航班航后工作时,对前起落架施放了起落架安全销,但是,第二天航前保障的分部人员却没有看到该安全销插在前起落架上面,后来在飞机的尾部地面上面找到,原因是因为8日晚上出现的大风天气将没有锁定装置的起落架安全销吹掉(该销锁定机构失效了)。我部质控部门针对这个问题下发了“安全预警信息”,要求保障人员再遇见类似的情况时,需要使用起落架安全销上面用于提醒注意的标志条对没有锁定机构的安全销一端进行梱绑,以防止其脱落。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适,即向当日值班的部领导反映,领导认为目前没有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先这么办了。我所提出的问题是:起落架安全销红色警示条的设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醒保障人员在飞机起飞前拔下来而防止忘记的一种方式,你把他梱绑起来那样就看不到该警示条了,也就不能起到它应当起到的警示作用。假如,由于保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其他的因素真的忘记拔下起落架安全销(民航系统已经有过类似情况),飞机起飞后因不能收起起落架而反航,除了保障人员应负有责任外,下发“安全预警信息”的质控部门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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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航空器停场期间,无论过站,还是航后,按照维修手册要求都必须前插入起落架安全销,有些机型手册规定允许过站期间只插入前起落架安全销。
起落架安全销锁定机构失效,大风天气将起落架安全销吹掉,飞机失去安全销的保护作用,这是法规不允许的。承修单位应该立即与航空公司联系,更换合格的起落架安全销,并且应该配备备用的安全销,以便需要时更换。
质控部门针对这个问题下发“安全预警信息”,是很必要的措施,但是针对起落架安全销锁定机构失效,所制定的等效安全措施值得商榷。如果用捆绑的方式能够保证起落架安全销不脱落,可以作为临时替代安全措施,但是为什么非要用警示飘带梱绑呢?完全可以不牺牲警示飘带的警示作用而达到目的。此事反映出的是对警示飘带警示作用的忽视和麻痹。质量部门应该起到安全把关作用,而不是仅仅提供处理方法。
MH/T3011.13-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中规定:不应使用没有红色警告标记的校装销、堵头(盖)、安全销、夹板等;红色警告标记(条带)应保持完整、清洁、颜色鲜明。
起落架安全销红色警示条的设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醒保障人员在飞机起飞前拔下来而防止忘记的一种方式,把它捆绑起来,看不到该警示条了,也就不能起到它应当起到的警示作用。维修单位应及时向航空器承运人提出更新起落架安全销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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