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告查询 -> 报告查看

飞机放行权

 

报告类型:

机务人员
 
 
 

事件类型:

飞行安全
 

 

事件经过:

    你好!今有一个关于适航方面的问题向SCASS系统反映一下,请有关适航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具体的问题是:9月xx日AA航空公司XXXX航班使用编号为XXXX B767-300型飞机执行航班,在我机场过夜(包括过站保障),该架飞机与其它同类型号飞机有所不同,采用CM6-80型发动机,因我部没有改装过此型号发动机,所以AA航没有授权我部人员对该机的整机放行,只能承担相应的勤务保障工作。该型号飞机共有两份工作单,一份为勤务项目维护的工作单,一份为飞机各系统检查并放行签署的工作单,AA航派随机机务人员跟机放行。驻场AA航机务代表要求我部机务人员按照该机各系统检查并放行签署的工作单对飞机进行检查并签署除放行一栏内的工作者签名。我认为,既然没有给予我部该机的放行权,我们只能负责勤务方面的保障工作,只需要签署勤务工作单并对其保障负责,各系统检查项目的工作单应该由该架整机放行的人员去完成并进行逐项签署,不应当强制由我部人员去做此项工作(跟机人员因和机组住在市内,航后检查及放行工作在第二天早晨航班出港前完成),不知我部是否有权对没有被“授权”放行的飞机进行工作项目的检查和签署?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时,对检查和签署的机务人员有什么样的责任落实?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适航规定明确说明?请专家详解。 注明:AA航相关机型工作单项目11注节说明:当跟机执行维修工作时,为了确保跟机人员能够完成此工作并签署,登机门检查由地面勤务工作人员完成并在勤务工作单上签署。
 

 

专家点评: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第145.31 条 “维修工作准则”(e)规定: 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符,学徒和未经授权人员应当在具有相应工作授权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145.17 条 “等效安全情况”(b)规定: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基地以外的航线维修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外委到不持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外委的维修单位应当在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的质量系统 的控制下工作,并由航空营运人对航线维修工作承担全部的责任。 (2) 航空营运人应当与外委维修单位签订明确的维修协议,并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i) 航空营运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管理程序及控制其有效 性的说明; (ii) 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及其管理的说明,包 括对借用工具、设备和器材的说明; (iii) 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培训的说明; (iv) 航空营运人委托工作范围及授权的说明; (v) 维修记录及报告方式; (vi) 其他有关说明。 报告中所提出的“不知我部是否有权对没有被授权放行的飞机进行工作项目的检查和签署?” 问题,不是放行权问题,没有放行权当然不能放行,实际上问题所指是航线工作单上的维修工作,依据上述法规,能不能做主要看有没有被授权,营运人的授权除了放行权外,还有维修工作授权,没有营运人的授权是不能单独执行维修工作的。 至于你们是否获得了这架飞机的维修工作授权,要看实际协议规定或授权文件。 关于发生质量问题时的责任落实问题,第145.13 条 “维修单位的责任”规定:维修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如果是不持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外委的维修单位应当在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的质量系统的控制下工作,并由航空营运人对航线维修工作承担全部的责任。
 

  我要上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