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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疗养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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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乘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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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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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为维护飞行人员健康,保证飞行安全,民航总局先后下发了民航飞发1998[106]号文件和2000[182]号文件,规定“飞行人员体检结论为IV类者,每年必须到民航疗养院(民航大连疗养院、民航杭州疗养院)疗养一次”“飞行人员的每年飞行时间为600小时以上者,每年必须到民航总局认可的疗、休养点疗养一次”。
AA航BB分公司近年来从未安排空勤人员(飞行时间超过600小时/年)参加疗养活动,只每人补发800元疗养费用。不知是否违规?或者是我们对文件领悟有误乘务员不属于飞行人员?盼望领导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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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1, 几个概念:“飞行人员”是特指在空中驾驶飞机或操纵机上设备直接保证飞行或执行特殊飞行任务的人员。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和空中领航员、通信员、射击员、机械师(员)等。“空中乘务员”是搭乘飞机飞行,但并不操纵维护设备,只承担一般勤务的人员。在《民用航空法》中,“空中乘务员”,或者“飞行乘务员”,跟“飞行人员”一起,属于“空勤人员”,在飞行任务执行期间,驾驶舱中的人员被称之为“飞行组”,客舱里乘务员被称之为“乘务组”。这几个概念是很清晰的,在民航的相关法律概念中有明确的解释。
2, 如果飞行人员符合疗养的规定,如报告人在报告中所引用的那些规章条件,那么,这种疗养是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3, CCAR-68FS,不是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所以,对于特定人群,空中乘务员的疗养规定,现行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供查询和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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