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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面引导飞机手势和保留故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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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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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航空地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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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1)应日本航空和大韩航空的要求,我方现采用“两臂上举并稍分开,由外向内连续挥动”的动作指挥日航和大韩飞机“请向前滑行”,“请向左转弯”时采用“右臂向下斜伸,左臂上举,由外向内连续挥动”。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中的附录C地面指挥信号"请向前滑行”和“请向左转弯”的文字描述与图示有些不一致,按照图示的箭头指示应该将“前后连续挥动”改为“由外向内连续挥动”是否更准确呢?
2)我单位在进行AA航在本场过夜飞机的航后保障时,经常会发现机组或前站机务人员在客舱记录本上对某些故障的处理意见或措施为“回京处理”或“回基地处理”,对于这种留言我们在进行航后工作时,是否还要做工作进一步处置这些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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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1、 关于指挥手势问题:
1) 关于“地面引导员信号和手势”是全球性的统一动作,尤其涉及国际航班中的外航的航班,一定务必按照国际标准来引导飞机,请报告人务必按照日本航空和大韩航空要求去做,避免自行创造引导信号和手势,否则容易导致的不安全事件。
2) 产生此问题的原因在于指挥信号的描述文字虽然不同,但实际的动作基本一致,双臂分开以后,“由外向内连续挥动”和“前后连续挥动”实际的动作都应该是小臂向大臂靠拢的方式挥动,否则做起来不能流畅。
3) 关于指挥手势,确实存在地区不一致问题。我看到的规定有国内飞标司和适航司组织编写的MH3010,IATA机场操作手册,以及ACI(国际机场协会)的手册。前2个已经在国内出版,后一个有英文的,但是需要付费买。我对照一下,发现地区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是否需要修订MH3010,怎么修订,还需要上述飞标司和适航司来定。
2、关于保留故障问题: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明确规定:
6.2 保留故障的修复
(3)因停场时间不足的情况,一般应当在保留后航空器的首次过夜基地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如主基地以外的过夜基地不具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器材,则应当在首次返回主基地时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但最迟不得超过规定的修复期限。。
6.3 保留故障的控制
(3)当航空器在基地以外的航站发生保留故障的情况时,可以在飞行记录本记录保留故障,但在航空器返回基地时或最迟不超过24小时完成保留故障控制单(保留故障已修复的除外)
(4)所有保留故障单及其修复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或反馈到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控制中心和质量部门。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在上一站停场时间不足的原因,就应当处理故障;如确实不具备修复条件,也应当完成保留故障控制单,并报告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控制中心,并由其通报质量部门,及时控制保留故障。
特别说明的是,问题中“客舱记录本”是否仅指客舱项目,并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为MEL项目,如仅是乘客便利项目(如娱乐系统)则不需按上述控制。
备注:
关于本报告中地面引导飞机手势问题SCASS在征询了多位专家意见并查找有关资料后整理出上述分析意见。如果您有其他意见或看法,欢迎和我们联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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