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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期被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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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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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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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我是中国AA航空公司BB飞行部A320机队飞行员。我们的机队分了6个运行组,按照飞四天休息两天的作息时间安排,以满足任意7天中,必须满足48小时休息的规章要求。可是,每月的安全例会,以及各种学习培训,都安排在两天的休息日中进行,实际上并不满足在休息期运营人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的要求。
而且还经常出现,飞完4天后安排去CC市参加模拟机的复训/带飞,复训完回BB后又马上参加飞行,根本没有48小时休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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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这种现象是目前比较普遍的。48小时的休息期应该是局方制定的最低标准。他是从保护飞行员的健康和充沛飞行精力出发的而制定的。不过遗憾的是现在这已成为很多公司的运行标准。局方制定48小时休息期本来是对飞行员的一种保护,免得洲际飞行的飞行员得不到充分的休息而影响飞行安全,然而却忽略国内短途飞行的弊端。事实上,国内的很多公司的航线布局是一天在8小时左右,飞行员常处于连续飞行四天的状态。以至于部分人在第四天飞行的时候有了厌飞的情绪,这是由于连续飞行的疲劳造成的,对飞行安全是极为不利的。
飞行后的48小时休息期不允许安排任何的集体活动,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很多的公司却视此规定不存在,在48小时的休息期内安排学习、开会等违反法规的活动。这里面有很多因素,既有公司对48小时休息期意义的不认知,也有飞行员处于弱势群体的无奈。飞行员得不到充分的休息,精神长期处于紧绷状态对飞行安全是极为不利的。这种精神下的飞行员很容易处于一种焦虑和冒进的状态。
执勤,对于空勤人员来说,就是工作,包括了飞行,业务学习,会议等。休息,就是在休息区内,不再与工作内容发生关联的事件。报告中的航空公司,不仅违反了关于空勤人员“执勤期”和“休息”的行业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的相关条列。是不利于航空安全的故意违法违章行为。建议报告人今后应该积极采取取证的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明确自己的责任。
专家建议:
1、 飞行员要有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我们有为公司安全飞行的义务更有合理休息的权利。此时飞行员工会要体现其存在的价值。拒绝不合法的暂用休息时间的“执勤”任务;用工方违法在先的时候,员工自己也做好自己的记录取证;
2、 拒绝失败的时候,必须明确告知用工方,这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用工方出示拒绝的理由。但是,只要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必定是雇佣双方的责任,只是主次之分;
3、 证据采集后,根据需要,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纠正,或向司法部门追诉自己的权益损失和补偿。
4、 局方从保护飞行员的利益出发对公司形成约束。各地区民航局可以设立一匿名电子信箱来收集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地给与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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