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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季运行除冰液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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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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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一、隐患表现
当前国内机场对航空器进行除冰、防冰时,基于成本考虑,普遍使用I型液进行除冰、防冰,而I型液的除、防冰保持时间非常短,如在轻度冻雨的情况,保持时间只有2-5分钟。相比之下,II型液的除、防冰保持时间要长很多,但价格比I型液要贵。
在当前国内机场冬季运行条件下,飞机在起飞前一般需要滑行5-30分钟,繁忙机场甚至需要更长时间,并且飞机滑行后,不可能再有机务对航空器进行起飞前的污染物检查,机组一般也难以做到。这不符合AC-121-50的要求:“对航空器进行了除冰/防冰工作后,如超过了预计的保持时间,在起飞前5分钟内应当完成起飞前污染物检查”。
为满足AC-121-50的要求,只能在跑道头进行除冰、防冰工作,工作完成后飞机直接起飞。在跑道头进行除冰、防冰工作,国内只有少数机场(一般是繁忙机场)可以做到,但机位远远不能满足航空公司的需求。
基于以上原因,航空公司虽然明知道I型液的保持时间过短,也没有办法严格按照AC-121-50的要求进行起飞前的污染物检查。这导致冬季结冰条件下的航空飞行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建议民航局明确规定:在使用I型液时,如除、防冰保持时间不能满足实际运行标准时,应强制使用II型液进行除、防冰。
二、相关标准
1、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AC-121-50,2005年10月14日颁发)
8.6.2对航空器进行了除冰/防冰工作后,如超过了预计的保持时间,在起飞前5分钟内应当完成起飞前污染物检查确认飞机机翼、舵面和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影响航空器起飞性能的污染物存在。此项检查可以由机组在机舱内进行,也可以由机组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在机舱外部进行,但要根据具体的机型、照明状况、气象条件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2、I型液、II型液的保持时间
参考标准:《民用航空器除冰、防冰液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1.1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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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关于除冰液的使用: 首先,对于使用何种除冰和防冰液,正如报告人引用的标准文件中所描述的,要根据外界的温度和结冰条件来决定。而不是简单的根据成本来决定的。(AC-121-50,2005年10月14日颁发)。
其次,I型和II型除冰和防冰液优缺点是互补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外界温度高于零下3度以上时,通常使用I型作为除冰,并使用浓度低的II型作为防冰使用。所以,强制性的规定只能使用其中一种或某种除冰和防冰液,既不科学也不现实。
第三,单纯的比较两种除冰和防冰液。共同的特点是:浓度越高,效果越好,持续时间长。但是,浓度越高,毒性越大,对机体的腐蚀和损伤也要大些。所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使用。
关于除冰的改进建议:
很多的机场除冰设备不完善,程序混乱。这需要各工种人员的共同努力。作为机场当局有义务对本机场的停机坪做出相应的评估,该设置定点除冰就一定想办法设立;除冰的时间压力更多来自于空管的流量控制,希望空管人员要熟知本机场的大致除冰及滑行所用时间,合理的给出起飞时刻,免得错失起飞时间或者造成除冰液失效。机务人员要根据具体天气现象合理使用除冰液,在安全面前不要过多计较成本,毕竟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多起空难均是由于飞机结冰造成,所以飞机除冰来不得半点马虎。飞行人员身为最后一道关口,要严格执行标准。指定具体机组人员在起飞前要进行污染物检查,这不是流于形式而是法律要求。不要担心延误而冒然起飞,该滑回重新除冰一定要坚持原则。
综上,国内机场的冬季除冰确实存在很多的隐患。这里需要全体一线人员的共同努力、协同。更需要一套科学的保障程序来执行。面对除冰这一课题需要硬件的完善,更需要人员职业素养这一软件的提高,而且目前来看这一软件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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