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航空器的地面引导
依据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0.9-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2.1条 “航空器进港,自滑行道进入停机坪,必要时应设引导员(车)。引导员(车)应在航空器滑出滑行道的正前方,引导航空器按规定的路线滑行,将航空器引导至机位滑行道上。”
引导车在引导航空器时,应按机场运行管理中心的指令和停机位的安排,加强观察,按划定的路线引导航空器进入指定的停机位。并保持与运行管理中心和塔台的通信联系。
引导车应在指定的区域进行等待。引导航空器期间严禁一切车辆靠近其滑行路线或从引导车与航空器之间穿行。
引导车在不引导航空器时,应关闭引导标志灯,并按规定的车辆行驶路线行驶。
2、关于引导车的速度
飞机引导车的行驶速度,可参照民航总局第170号令 CCAR-331SB-R1《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 公里;”
引导车的行驶速度由机场根据本机场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一般来说引导车的行驶速度不应大于25公里/小时。
另外,引导车也要与被引导的航空器要保持安全距离,在50米-100米间,如有的机场规定不得小于60米。
3、关于引导车驾驶员的要求
对于引导车等车辆驾驶员要符合170号令第四章第十六条 的相应要求:“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通过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依据170号令第四章第十七条,引导车驾驶员需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其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依据上述文件要求,机场引导车驾驶员应进行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另外,机场也应注意加强对地面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以有效保证航空器和自身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