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CCAR 145部 第145.22条(b)的要求:维修单位使用的器材应当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件,并建立入库检验制度,不合格的或未经批准的器材不得使用。
如果单从报告中的字面反映的情况来看:此附件可能没有相关的合格证件。应该考虑要求提出相关器材合格证件的要求。
如果不能提供器材的合格证件,上述行为属于违法适航法规的行为,建议相关的管理局对该单位进行专项的审核。重点检查该单位有关零部件管理的流程。器材的购买控制包括供货商的管理;器材的验收入库的控制包括AOG状态器材的验收管理;器材的标识和存放包括工作现场器材的标识和存放情况;未装机器材的管理情况等,只有这些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生产单位就不会得到没有合格证件的器材。
2006年民航局对器材进行过专项整治,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大大减少,但也不排除这种欺骗的行为存在。如果发现这种行为应该对该单位进行重罚。
另外,从实际操作层面也会出现没有合格证件的情况。如AOG情况从外航调用的附件,有时只带有外航的航空公司的挂签,虽然当时无法立即提供要求的合格证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提供合格证件的要求,并得到确认有相关的合格证件可稍后提供。这种情况是可以接受的,但需要通过程序进行对该附件控制并得到批准或认可(方式为维修单位和各管理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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