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类型: | 其他人员 |
| 事件类型: | 飞行安全 |
| 事件经过: | |
| 有关低能见度起飞标准的疑问: 1、咨询通告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第7.5条表1起飞的最小RVR值中,RVR根据跑道灯光和RVR设备等分为500米、400米、200/250米、150/200米。另一咨询通告AC-121-001R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第135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C0055“IFR低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121部飞机运行- 所有机场”c.(1)-c.(3)分别为RVR500米、350米、175米要求。两个咨询通告存在不一致,实际执行时以哪个为准?【个人理解:AC97依照JAA标准,运行规范标准格式依照FAA标准】 2、咨询通告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第7.5条表1起飞的最小RVR值200/250米的备注【未明确哪个RVR为控制RVR】。500米、400米有标注①接地区的RVR为准,150/200米为标注④有不同飞机类别的RVR要求,但是200/250米的备注未明确哪个RVR为控制RVR。 | |
| 专家点评: | |
| 报告人所反映的问题是法规的标准问题和执行问题,在此个人观点如下: 第一,经过批准的《运行规范》中的标准是实际运行人执行的标准和依据,该依据不得低于CCAR97以及随之衍生的AC(咨询通告); 第二,低能见度程序(LVP)不适用所有机场,只适用于有II、III类运行程序的机场,并且该机场公布了经过批准后的LVP; 第三,对于着陆,至少要求两端的RVR报告值,接地端(起始端——对于起飞而言),是强制的,中间段和末端二者取一,并可以相互替代,当然有三段的RVR报告值是最好的; 第四,对于起飞,法规要求至少有起飞段(接地端——对于着陆而言),和中间段的RVR,这个是法规明确强制的。考虑到中断起飞和立法原始背景和精神,末端的要求应该不低于CCAR97附件中表1-1的要求,该要求依据不同的跑道设施和飞机类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运行人还应该参考自己经过批准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来执行; 第五,所谓的控制RVR也只是相对于无RVR观测而言,还是以实际观测到RVR为准,并采取相邻RVR默认替代原则(即中间段与末端相互替代原则,该替代不适用于起始端); 第六,当不能确定RVR是否满足要求时,个人建议不要起飞,或者按照标准值上限(标准值大的)为执行标准,此为保守值,风险较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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