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隐患表现
当前国内机场对航空器进行除冰、防冰时,基于成本考虑,普遍使用I型液进行除冰、防冰,而I型液的除、防冰保持时间非常短,如在轻度冻雨的情况,保持时间只有2-5分钟。相比之下,II型液的除、防冰保持时间要长很多,但价格比I型液要贵。
在当前国内机场冬季运行条件下,飞机在起飞前一般需要滑行5-30分钟,繁忙机场甚至需要更长时间,并且飞机滑行后,不可能再有机务对航空器进行起飞前的污染物检查,机组一般也难以做到。这不符合AC-121-50的要求:“对航空器进行了除冰/防冰工作后,如超过了预计的保持时间,在起飞前5分钟内应当完成起飞前污染物检查”。
为满足AC-121-50的要求,只能在跑道头进行除冰、防冰工作,工作完成后飞机直接起飞。在跑道头进行除冰、防冰工作,国内只有少数机场(一般是繁忙机场)可以做到,但机位远远不能满足航空公司的需求。
基于以上原因,航空公司虽然明知道I型液的保持时间过短,也没有办法严格按照AC-121-50的要求进行起飞前的污染物检查。这导致冬季结冰条件下的航空飞行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建议民航局明确规定:在使用I型液时,如除、防冰保持时间不能满足实际运行标准时,应强制使用II型液进行除、防冰。
二、相关标准
1、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AC-121-50,2005年10月14日颁发)
8.6.2对航空器进行了除冰/防冰工作后,如超过了预计的保持时间,在起飞前5分钟内应当完成起飞前污染物检查确认飞机机翼、舵面和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影响航空器起飞性能的污染物存在。此项检查可以由机组在机舱内进行,也可以由机组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在机舱外部进行,但要根据具体的机型、照明状况、气象条件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2、I型液、II型液的保持时间
参考标准:《民用航空器除冰、防冰液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1.19-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