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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工作人员长时间工作

 

报告类型:

机务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AA航BB技术分公司航线人员上班时间为白夜休休四天一循环,白班上班时间为5:00到19:00,夜班上班时间为1830到航后结束为止,目前没有在第二天0500之前下过班,请问这样的上班时间是否满足人员疲劳管理要求,请求民航管理局真实调查一线员工疲劳情况
 

 

专家点评:

    

首先,感谢您使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反馈疲劳管理问题。

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中对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限制有明确的说明。首先,关于维修人员执勤期,“值勤期,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值勤期最多不超过13小时。”;其次,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要求, “6.1.3 维修单位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航空器零部件维修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每天8小时的限制,但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1 小时。”“6.1.5 如果维修人员正在实施的连续维修工作步骤在值勤期内不能完成,但由其继续实施对维修质量和安全有利,值勤期可以延长 2个小时,值勤期最长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实际加班时间应累计算入每周和每月的工作时间。”“6.1.6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维修人员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个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另外,CCAR 145R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第145.29 条 维修工作准则(f) 充分考虑维修人为因素对维修工作的影响,避免对维修人员提出正常能力范围以外的要求。除非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当超过 40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

综合您报告所述内容,白班时间5:00-19:00,夜班18:30-次日05:00之后,白班可能存在超执勤期的情况;从白班和夜班的间隔时间来看,可能无法满足“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维修人员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的要求。

依据《公共运输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设置》(文号AC-121-FS-075)附件: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分值评估方法,其中说明“每日工作时间,也称执勤时间,从当日开始执勤后排班(无论放行与否) 的时间起计算,包括延伸到次日的时间;如分段执勤则为每段时间的总和,中间提供休息场所并超过2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不计为工作时间。对于跟机维修,如安排机组休息区或公务舱以上座位,可视为提供休息场所”。从现有报告中看不出来您的单位是否设置了休息场所并设置了超过2小时的休息时间。

以上文件可在民航局网站中查到,以下链接也可点击查阅: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MHGZ/202203/P020220302306831669581.pdf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005/P020200703343307561784.pdf

如您确认单位规定的白班夜班工作时间超过局方规定,可通过民航局举报平台向民航局举报。

航空安全举报网页地址是:http://www.caac.gov.cn/HDJL/SHJD/index.html?type=AQJB

目前正值民航暑运期间,受作业环境高温等影响,从业人员体感疲劳程度会明显上升,可能导致维修错忘漏风险增加。

建议维修单位高度重视疲劳风险管理,做好员工关爱及健康监控;同时,合理安排维修工作,避免超能力违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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